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事联[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财事联[1996]7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残联、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为保证我市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有序地开展,
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5]第45号令《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第45号令《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办法》和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
99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
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
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及外省市
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
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
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保障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
检查使用情况。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中,
凡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
证》的在职残疾职工、伤残军人职工,用工单位与残疾人履行了招工、聘干手续
或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考勤和支付工资凭证连续一年以上,可计入本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
第五条"保障金"的收缴,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各区
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收缴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
工人数1.5%比例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市残疾人
劳动服务中心直接收取的单位除外)交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交纳"保障金"数额的计算:
应安排残疾人数= 单位在职职工数×1.5%;
应交纳"保障金"数额=(在职职工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数)×
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在计算单位安排就业残疾人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0.5以
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交纳
"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保障金"每年度收缴一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于每年5
月核收上年度"保障金"。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劳
动服务机构报送由市统计局批准,市残联制发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情况表》,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各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确定
应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交纳数额,并发《"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第八条应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在接到《"保障金"交款通知书》10日内,
向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或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足额交纳"保障金"。对
交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交或减、免交纳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
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共同审核批准后,可以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
经批准,逾期不足额交纳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向其发出
《限期缴纳"保障金"决定书》限期交纳,限期内仍不交纳的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
协调委员会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
金。
第九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
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单位经费包干结余解决,支出科目列"其他
费用"。
第十条收缴"保障金"使用全市统一印制和加盖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印章的《"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和市财政局印发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的《"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保障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
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保障金"实行统一领导、统筹使用,以收定支、计划管理。各区县
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取的"保障金"应全额解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市残疾人
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将"保障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区县残疾
人劳动服务所,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
使用计划,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按规定和标准审
核汇总,编制全市"保障金"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执行。"保障金"
严格按计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保障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乡办、村办集体经济组织"保障金"的收缴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
府规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