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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3]1453号颁布时间:2003-08-07

     2003年8月7日 京财文[2003]1453号 区县财政局:   为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并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遵循原则。中小学布局调整仍遵循市级引导,区县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要因 地制宜做好中小学规划、调整工作,落买相应配套资金,保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 顺利进行。   二、投入重点。结合财政部设立中央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情况,市财政从2003 年起明确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按照“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 保效益”的原则,重点向义务教育和农村地区倾斜。   三、资金管理。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区县财政部 门设立,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对于其他用于项目学校建 设和改造的资金也要探索实行专户管理。   四、申报制度和检查制度。各区县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上报下一年度项 目,上报的项目必须是纳入区县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的监督检 查,建立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县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项目实施总体 情况。市财政将以此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2003年重点投向。2003年在保证市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 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以下原则重点解决:1、远郊区县侧重解决1所城镇地区中小学 布局调整学校,以缓解现阶段城镇地区中小学入学压力;2、城近郊区重点解决义务 教育阶段“强弱校联合”为主的布局调整学校,逐步缩小义务教育办学差距。   六、申报要求。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要体现区县为主、区县负责的精神,落实相应 配套资金,并按照财政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填报要求,由财政、 教育部门于8月10日前共同申报。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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