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离退休人员费用问题的通知
京工发[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京工发[2003]28号
各区、县工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实现北京市工会文化建设的新突破,支持职工文化阵地的壮大发展,切实解
决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离退休人员费用支付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编制在市、区、县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要继续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
19号)和我市《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
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京工发[1993]第8号)文件精神,对已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退休
费,由县级以上主管工会根据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离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国家规
定的费用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本着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
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审批、拨款,以妥善解决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离退休人
员的离退休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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