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 京财综[2003]1092号
各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综[2003]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规定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补充通知及北京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单位有关免收收费项目,制定实
施细则、公布举报电话。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将作为我市
200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转有关部
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统计工作。从
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对下岗人员、就业人数和有关收费的免收金额等情况由主
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系统《北京市落实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统计表》及书面说明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
(传真电话:68415643);网址:gongjian@zh.bjcz.gov.cn
四、各区县财政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10-68415643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统计表》(略)
2、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