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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完善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京组通[2003]28号 市委各部委,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 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 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现就完善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解决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可能出现的拖 欠问题,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诚心和爱护。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困难单位申报条件:(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季节性停产除外)的; (2)濒临破产,已列入市级或国家级破产计划的;(3)搬迁调整,年度现金流入 仅够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标准的;(4)亏损三年以上,本年度净现金流量 负值数额较大的。   三、困难单位须填写“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明细表”, 经上级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汇总,报市委主管工委审查同意后,连同相关审查材料 (附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困难单位由市财政局综合考察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增长率等 效绩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后,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予以认定。经审核认定的困难 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单位领导 和职工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五、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单位,持“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离休干部个人医疗信息采集等有关手续。离休干部 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药费,自6月1日起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现 行的医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具体报销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制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我市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离休干部在原优诊医院和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 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 规定实报实销。   六、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未纳入困难单位范围的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仍由原单位 给予保障,应确保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医疗 条件,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   八、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 于落实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 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组通[1999]15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一、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略)    二、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明细表(略) 附件三:困难单位需出具的审核材料   1、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   2、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明细表;   3、困难单位申请;   4、困难单位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申请;   5、困难单位同期利润总额财务报表;   6、困难单位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7、困难单位最近月份银行对帐单;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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