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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3]526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京国土房管权[2003]52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 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 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 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 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房屋权利人、房屋 权利申请人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 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凡无 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登记申请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指定有关登记部门受理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用于 房屋权属登记。测绘单位应对其房产测绘成果是否完成于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其测量 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批准的条件、其测量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和商品房销 (预)售合同约定的相一致等问题负责。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引 起的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购买的成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后当 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所购房屋不再重新测量面积,由买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 证附图复印件,登记部门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面积直接填写房屋登记表(表中房 屋所有权人栏可不填),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所发已售公有住房的房 屋所有权证中未附图、附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也不再重新附图、附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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