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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3号颁布时间:2003-05-31

     2003年5月31日 京政办发[200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 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资金的监管,确 保专款专物专用。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的使用,要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 核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物资调运要建立 健全登记、发放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资 金及物资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附件: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的通知      2003年5月27日 第八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的原则,积极统筹安排资金和物资,全力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但是,也出现了 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有的地方多头重复提出应急物资、资金和建设项目需求,缺乏 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有的地方在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改建和医疗设备的配置上未 能妥善处理应急项目与长远建设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地方没有充分整合 利用现有资源和挖掘自身潜力,没有及时调整财政支出和投资结构,过分依赖中央支 持。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规 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经贸和卫生等部门的协 调配合,指定一个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今后, 凡提出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和建设项目需求的,经该指定机构负责审核并综合 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后勤保障工作的负责人 审签后报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各地区要根据疫情轻重和本地医疗卫生条件等情况,按照远近结合、立足当 前,突出重点、确保急需,规范管理、提高效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地)级以上 (含地市级)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的规模、数 量以及需要购置、储备的医疗设备与防护用品,努力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保证 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各地区提出的传染病医院等长远性医疗救治设施建设问 题,要纳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卫生部等部门即将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 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   三、各地区要大力调整建设投资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地筹集防治资金 和物资。各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后勤保障工作机构要在全面掌握预算资金、基建投资 和社会捐赠等各种资金和物资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因重复建设和 盲目购置造成浪费。在改扩建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 室时,要首先利用改造现有设施;确需新建的,要做到科学论证、统筹安排。中央安 排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国债资金、预算内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非典型肺炎疫情 较重、经济困难的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含农民工)和城 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以及中西部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 诊、隔离观察室改造和急需设备的购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地方合理支出的50%安 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定点医院和部分重点县的发热门 诊、隔离观察室的改造,购置急需设备,处理非典型肺炎垃圾与污水,配置必要的专 用车辆等。   四、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物专用。 要对后勤保障物资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实事求是地汇总上报。 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的使用,要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核拨,严格按照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物资调运要建立健全登记、发放和 管理等规章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及物资安排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各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和物资 的使用管理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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