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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   为推进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提高测绘工作效 率,现对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商品房测绘市场。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 绘所设立测绘服务大厅,并将具有商品房测绘资质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测绘单位 名单(见附件)在测绘服务大厅公示。公示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商品房的 预测和实测。   二、商品房测绘推行挂牌招标制度。商品房测绘项目可以在测绘服务大厅登记, 通过挂牌招标方式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委托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   三、商品房测绘项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就测绘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 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在3日内报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   四、测绘项目成果实行汇交备案制度。现属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单位暂汇交测绘 成果目录;其他测绘单位受托的商品房测绘项目在完成测绘后,其测绘成果经委托方 签字后,即由受托方向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加盖“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 的测绘成果可在权属登记时使用。   五、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房测绘报告,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商品房测绘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商品房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并对其完成的 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不得将承担的测绘项目转包。   九、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市国土房管 局对测绘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定委托合同, 测绘单位尚未向委托方交付测绘成果的按本规定办理。 附件:北京市房产测绘单位名单   1、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2、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3、西城区房地产测绘所   4、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5、宣武区房地产测绘所   6、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7、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8、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测绘队   9、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10、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1、通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2、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3、(房山区)天地鸿图测绘所   14、门头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5、怀柔区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16、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17、密云县房地产测绘所   18、平谷区房地产测绘所   19、北京华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20、北京鼎春德正测绘中心   21、中兴兆业房屋面积测绘公司   22、北京新兴华安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   23、北京昌房房地产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4、北京京恒实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25、北京首益佳房地产经纪中心   26、北京房屋面积计量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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