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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力灭火机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2001]138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陕国税函[2001]138号 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力灭火机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 示》(渭国税字[2001]29号)收悉。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风力灭火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 定,经研究:我们认为该公司生产的风力灭火机不属于林业机械,应按17%的税率 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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