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公司等八户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陕国税函[2001]61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企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1号)规定,西安飞机工业公司(172厂)等
八户企业2000年度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1,025
万元(详见附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
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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