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1]4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0]1081号)的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电子
器材西北公司,2000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标准为20万元,该企业按规定上
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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