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 市国税发[2001]2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括个体工商户)偷
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数额、数量不足以上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
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违法数额、数量不足以上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
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下列案件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市局报
(一)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
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其他发票。
三、各单位对达到上述标准的案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方法填写《大案
要案情况报告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局。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案件,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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