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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077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陕地税发[1998]07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我省实行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范围是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以外的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会计核算比较健全、有比较固 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适用单位由县(市)级以上 地税机关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适用乙种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应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细帐”(格 式附后),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格式附后)。   五、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的检查核 对。   六、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所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七、地税机关对“资源税管理证明”要视同税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 销管理制度。   八、各地市将首次确定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单位的汇总数在10月底以 前上报省局流转资源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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