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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4]1049号颁布时间:2004-11-19


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精神,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云国税函[2004]814号)意见,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税务部门新办和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套25元(含正、副本及外框)。 
  二、我省颁发税务登记证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进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文件废止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308号)中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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