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 渝国税发[2003]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信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税前据实
扣除。
二、对纳税人以定额包干形式发给本企业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通信费用,可
以在月人平(以上特定人员的平均数)200元范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从以上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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