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渝国税函[2003]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5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在
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在我市的分行(含所属支行)不实
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各所属分支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严
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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