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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25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地税发[1998]125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在贯彻执行重教高[1997]88号《关于在渝高校校办企 业界定的通知》时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有些地区误认为凡是该文件名单上的企业 就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是非常错误的。现对重教高[1997]88号文界 定名单上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 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二)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 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 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属于应税劳务减免税范围,一律照规定征收。   上述规定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越权解释,更不能突破减免税范围。请各地组织人 员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照章追补征收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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