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23号颁布时间:2001-06-02
2002年6月2日 渝地税发[2002]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步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
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关于重庆市科
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和《关于中央
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
号),现将上述几个意见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后,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至2006年,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此前已征收的部分不
再退还。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
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厅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
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渝府发[20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机构:
《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0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
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建
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
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密切配合,确保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
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加快我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步伐,按照
“整体规划,分类指导;自主改革,注重实效;限期转制,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
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以来,我市科研机
构经历了以减拨科学事业费为重点的拨款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
以及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和推进技工(农)贸一体化的改革。1996年《国务院
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发和党的十五大以后,科研机
构加快了股份制改革步伐,面向市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使全市科研机构的面貌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
全市现有独立科研机构117个,其中国务院各部门属在渝科研机构15个,市
属独立科研机构58个,区县(自治县、市)属科研机构44个,资产总值约30亿
元,职工24925人。市属科研机构分别隶属我市32个委办局管理,其中局级科
研机构2个,副局级科研机构3个,县处级科研机构50个,副县级科研机构3个;
按研究领域划分,农业类9个,工业类18个,医药卫生类8个,规划勘测设计类7
个,环保类4个,检测情报类7个,社会科学类1个,教育体育文化艺术类4个;按
经费渠道划分,全额拨款25个,差额拨款25个,自收自支8个;资产总值8亿元,
职工10441人,其中科技人员3987人,离退休人员5074人。
我市科研院所过去所进行的改革,在推进科研单位走向市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研机构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
本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科研机构设置过细、重复,力量分散,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我市现有科
研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按照地域、行业或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构设置重复,
管理条块分割,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使科研机构的整体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难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与科技成果转化脱节。我市科研机构多数游离
于企业之外,普遍存在重研究、轻开发的现象,来自企业的科研任务少,与企业结合
的技术开发少,致使科技成果转化困难,加之政府的科技投入有限和分散,造成技术
创新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不高,许多科研单位仅能维持生存。
(三)科研机构运行机制不活,内部缺乏活力,人员结构不合理。科研机构内部
管理“机关化”,从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分配办法等方面套用机关管理模式,没有
真正引入市场机制。高学历、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少,人才流失严重。
(四)科研机构不具备法人财产权,使存量资产未能很好发挥效益。
(五)与科研机构改革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人员分流等政策滞后,影响科研机构
改革的积极性,职工顾虑重重,改革难以深入。
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市科研机构的发展,只有加快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步伐,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
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
业化”的方针,以企业化改革为总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才
分流和机制转换,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机构的
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二)总体目标
在3至5年内,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依托,以市场配置
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各类科技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
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体现重庆特色和优势的科研机构、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其他科研基地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
(三)实施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原则。通过改革,建立新型的科研机
构管理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科研机构自身的综合实力。改革将根据广大科技人
员的承受能力和不同情况分步实施。
2.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由科研机构按照市场导向自主选择
改革模式,搞好国有资产的营运和管理。各级政府要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
政策环境。
3.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
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重点科研机构予以扶持。
4.坚持以转换机制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原则。勇于探索,大胆创
新,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明确产权主体,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技术等生
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实施办法
(一)全市科研机构改革分两批实施
1.技术开发类和工程勘察设计类的29个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批改革、实行企
业化转制的单位。在2000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法人,自2001年起
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为我市全面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起到重要的示
范和带动作用,从根本上改变科研机构游离于企业和市场的状况。我市第一批改革、
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如下:
技术开发类或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科研机构21个: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
院、重庆市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重庆市纺织工业研究所、重庆市钢铁研究所、重庆
市电子技术研究所、重庆市光学机械研究所、重庆市机电设计研究院、重庆市硅酸盐
研究所、重庆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市生物技术研
究所、重庆市食品工业研究所、重庆市化工研究院、重庆市医药工业研究院、重庆市
有色金属研究所、重庆市电气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血液制品研究所、重庆市城市害虫
防治研究所、重庆市机械工业理化计量中心、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重庆工业自动化
仪表研究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个: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化工设计研究院、重庆
市人防建设设计研究所、重庆市公路勘测设计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
院、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用事业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政勘察设
计研究院。这8个单位的改革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由市有
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社会公益类或全额拨款的科研机构,也要按照企业化的方向进行改革。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8号)精神,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
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高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
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
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
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
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这类科研机构作为我市第二批改革的单位,具体方案另行
制定。其中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
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
(二)科研机构要按照实现产业化、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体要
求,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模式,包括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
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实行科工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转化为研究、开发、
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兼并、收购企业,发展成为企
业集团,也可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要将主
要研究开发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
分公司或其它分支机构,可不改变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以原科研机构名称从事科研开
发活动。进入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其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划转给所进入的企
业;进入其它性质企业(集团)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授权其原行
政主管部门或确认的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推动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通过吸收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入股,
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
条件的可以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允许效益较差,规模较小,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科
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兼并、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改造,也可出售给
集体或个人。
(三)为改变我市科研机构重复设置和学科及专业结构单一的状况,按照“政府
引导,自主选择”的原则,对部分专业或学科相同或相近的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
门属下放给我市管理的科研机构,实施必要的重组、归并、联合。在光机电专业类科
研机构的基础上,组建重庆市光机电技术研究机构;在自动化信息技术类科研机构的
基础上,组建重庆市自动化工程研究机构;农口畜科类、林果类等科研机构,在条件
成熟时也要进行重组改革。
(四)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
依托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组建若干体现重庆优势和特色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
中心,主要从事应用性基础、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农业和行业重大科技攻
关项目等方面的研究,培养100名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政府在有关政策、基础设施
建设、仪器设备等方面将给予支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
和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应予以
取消。
(五)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转
制前已经登记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注册名称可沿用原
科研机构名称;有条件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名称可在原科研机构名称后冠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享受原科研机构
的各项优惠政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要
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有关任务,经批
准,可保留其履行质量监督检验职责的事业机构名称,接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有关部门对这类机构要继续予以支持。
(七)加大科学事业费的投入,调整科技经费使用方向,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
率。
对全市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按现行渠道和方式不变,并在现有预算数的基础上随
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正常增长。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实行企业化转制、原由
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市级
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
科学事业费、科研条件经费的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研机构改革,从事应用研究、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
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对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经费投入保持
原有总体水平,鼓励开展竞争,对好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继续按
原计划实施。
四、配套政策
(一)资产处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般要全额转
为企业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其中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形成的净资产为国有资产。
由科研机构申报,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
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
由政府科技投入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中试基地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
备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可不核定为企业资
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监管与调
剂。
2.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在核定企业资产时,应收帐款的折扣入帐,按照市
财政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涉及资产财务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
3.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经资产评估后,以1992年本单位的净资产
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
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
人员;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
理人员和骨干人员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
4.对科研机构在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主要指政府投入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
采取减、免和债转股等办法予以处置。
5.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出售变现的资金应作为国家扶持改革的资本金,由市财
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作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
(二)职工社会保险和分流安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
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精神,从20
01年1月1日起,本《实施方案》所列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
比例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
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建个人帐户。职工的其它社
会保险问题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调整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市基本养老保险社
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
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
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
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
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
发给该项补贴。在2005年以前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
养老金按本市2000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按2000年12月本
人的事业单位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2005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
的科研机构可建立单位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办法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企业化转制的
原由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和科
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2001年1月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
别为80%和20%,以后每年分别按20%的比例减少和增加,参保当月前需补交
的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以后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财政原
未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社会保险费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市财政和市
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制定。
3.科研机构在实行企业化转制时,对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正式职工,即男年满
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女工人工龄满20年,本人自愿并
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其中对高级专
业技术人员的提前退休需经市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4.科研机构在实行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对下岗分流的富余人员,可采取一次性
买断工龄的办法予以安置,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人员安置费不足的,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
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优先解决。其中可将土地使用权
的50%和净资产的10%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
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免征
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
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四)对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
也允许职工暂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扩股时入股。
经批准,允许职工集体买断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按照《中共重
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委发[1997]
38号)精神,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可优惠30%。
(五)科研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从事科研开发、产品中试、科技成果产业化、
技术服务等经营性资产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免缴国有资产占有费,土地使用权继续划拨使用。
(六)科研机构在改制过程中的其它有关费用,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
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
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或免
收。
五、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方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会同市编办、市财政、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人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国税和地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市体改、市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
织实施。
此次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力度较大、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市政府各有关部
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核定、财务和资产管理、税收政策等实施细
则,把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建重庆市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
对科研机构等国有科技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做好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工作。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已经
进入有关行业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科研机构,由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作为其国
有资产的出资人进行经营管理。
(三)我市各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所属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各
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于2000年9月底以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市科
委、市编办和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由当地政府参照本方案制定,
并报市科委备案。
今后转制的科研机构,均按本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渝
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2001年7月5日 渝府发[200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院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
[2000]74号)下发后,在推进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28个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时间后延1年,即在2001年内
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自2002年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二、2001年底前,对28个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
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今后我市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人员分
流提前退休的配套优惠政策,比渝府发[2000]74号文件及本补充意见中相关
政策更优惠的,这28家科研机构仍可执行。
三、降低改制成本,对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收费予以减免。行政事业
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四、原由市财政差额拨款的科研机构,在改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改制时的
在册职工人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公费医疗补助。继续享受市财政差
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科研机构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中切块安排1000万
元,专项用于开发型科研机构产业化发展。
六、科研机构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免交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七、改制科研机构上交的购买公房款的30%返还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免租使用
的房地产,在改制时无偿划转给科研机构。
八、对科研机构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
市财政局、市科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
的意见
2001年12月5日 渝办发[2001]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长期以来,中央在渝科研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
献。为积极支持中央在渝科研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中央在渝
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
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
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
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意见:
一、关于提前退休问题。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
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
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中有关提
前退休的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单位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提前退休人员和正常退休人员一并作为统筹对象,其退休费由地方养老保险
基金支付。
二、关于税收优惠问题。从2002年至2006年,免征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
位转制过渡期内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此前已经征收的部
分不再退还。
三、关于公房出售款返还问题。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上交的公有住房出售款,
在建立20%的公共维修基金后,从余下的80%中返还30%给上交单位专项用于
其机构改制。
四、关于职工调资问题。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
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按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增加
工资和调整离退休待遇的规定执行。在职职工增加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或向上
级主管部门(总公司)申请解决。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今年由单位自筹或
向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申请解决。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单位参加我市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解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