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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36号颁布时间:2000-04-28

     2000年4月29日 琼地税发[2000]13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 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 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 不得报批减免税。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对 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当年的减免税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 了后2个月内,上市公司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要完备,所需的资料要齐全。   (五)各直属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 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 机关。   (六)超过二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办企业,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下同)的农业开发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 交通运输业(货运)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在海口、三亚、洋浦地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 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运输业(货运)等生产 性行业的企业,由海口、三亚、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 以下的工业、交通运输(货运)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办企 业由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3、在其他市县的新办企业,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直属地方 税务局审批。   (二)下列减免税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认: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照顾的企业;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4、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可以减按10%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企业;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减免税,按下列权限报批:   1、海口、三亚、洋浦地区,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 海口、三亚、洋浦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 分局审批。   2、其他市县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地方税务 局审批。   3、年减免税超过本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权限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减免税,不得越 权审批,凡超越上述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减免税一律无效。   五、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原则上不 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 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 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 况后,再做出决定。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的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 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再予确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 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 要追回相应的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 规定自行减免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外,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逐户登记减免税企业的经 营行业、开业时间、获利年度时间、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并逐年 核销减免税期限。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   (三)每年4月份前,各直属局要向省局报送上年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八、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 行。   九、本办法适用于由海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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