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7日 琼地税发[2000]22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
法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二、有关坏帐准备金和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执行,原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
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中有关坏帐准备金和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规定同时
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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