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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99号颁布时间:2000-06-12

     2000年6月12日 琼地税发[2000]19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现定的标准 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 表现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璜、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 核算水平,并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及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 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三、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 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要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规范规定征收办法。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所得率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保证新的政策贯彻落实。   五、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额于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琼财税 [1994]所字第393号文中有关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 业及外国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 额的核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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