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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110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琼地税发[2003]110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收入额1200元。   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00元。   三、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21号)同时废止。本通 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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