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1号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琼国税发[2003]4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 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 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