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2]357号颁布时间:2002-11-21

     2002年11月21日 琼地税发[2002]35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和海南省发展计 划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 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1072号)转发给你们,希 望你们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在我省地 税系统的落实工作。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税务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 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收下列的收费项目:   一、税务部门收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以及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18号)。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购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本通知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