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 琼地税发[2002]35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和海南省发展计
划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
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1072号)转发给你们,希
望你们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在我省地
税系统的落实工作。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税务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
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收下列的收费项目:
一、税务部门收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以及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18号)。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购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本通知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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