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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宣传推荐和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72号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国税函[2003]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公报》),自2002年创刊以来,经过全 国税务系统的共同努力,社会影响逐步扩大,在增强税收法规的透明度,推进各级税 务机关准确执行税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税收 法规,扩大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公报》的宣传推荐和征订发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认识做好《公报》宣传推荐工作的意义。《公报》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要求,提高税收法规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总局正式 创办的,是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主要渠道。在《公报》上刊登的 税务行政规章等文件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公报》发布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系统、及时、准确等特点,既具有法定的 权威性、严肃性,又具有实用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高度,做好《公报》的宣传推荐和征订发 行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积极宣传推荐和征订《公报》,扩大发行范围,让广大税务 干部和纳税人了解并充分运用好《公报》,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 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对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内所需《公报》的征订工作。除总局向全国税务所以上 各税务机关免费发送一套《公报》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确保工作需要为原则,根据 工作性质、内部机构设置以及领导职数、干部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订阅《公 报》的数量,经逐级汇总后由省税务局负责,按需及时订阅。各省税务局要确保《公 报》的订阅经费。   三、继续做好广大纳税人宣传和推荐《公报》的工作。各省税务局要通过张贴宣 传画、在办税服务厅摆放宣传样品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广大纳税人宣传、 推荐《公报》。要总结经验,在做好全面宣传推荐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向大中 型国有企业、涉外企业、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宣 传和推荐工作,使真正需要《公报》的纳税人能够便捷、及时地订阅。   四、坚持自愿订阅原则,加强国、地税间协调,避免摊派和重复征订。各级税务 机关在组织《公报》的宣传、推荐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总局有关报刊发行 征订工作纪律,做到耐心细致,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一方面要扩大《公报》 的影响,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使真正需要的纳税人能及时了解、使用、掌握《公报》; 另一方面要坚持自主选择、自愿订阅原则,严禁用行政手段强制摊派。   为使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 税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注意避免重复推荐和征订。   有关《公报》宣传推荐和征订发行的具体工作,由公报编辑部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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