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06-07

     2003年6月7日 国税办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税务系统各类外事 活动不断增加,与税收有关的出国(境)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也在日益增多。为适应税 务系统:各类外事及国际交流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 工作,决定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外语人才库   各省一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事业发展形势和本单位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德才兼 备、政治素质好、热爱税收事业、外语水平较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本单位外语人才库 人选。同时将人才库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人事司建立税务系统统一的外语人才库。 今后由总局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和上报的人才库情况,统一掌握、调动、安排人才库人 员参与总局外事活动或出国(境)培训。   二、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连续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 职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工龄5年以上并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三、外语人才能人员的条件   (一)近5年内取得TOEFL(托福)600分IELTS(雅思)60分以上成绩者;   (二)参加总局组织的“驻外秘书级人员预选考试”成绩及格者;   (三)持有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参加总局举办的“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学员;   (五)近5年内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调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IT)”取得 高级成绩者;   (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七)参加其他外语资格考试(舍各语种)达到相当于上述1-6项之一水平者。   四、外语人才选送办法     各省一级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外语人才库人选的上报工作。要根据上述资格和 外语条件,以平时了解的情况为基础,必要时通过考核和外语考试,从中选拔优秀税 务干部(名额不限),作为本单位外语人才库人选。要对备选人才的政治素质、业务 水平、工作实绩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切实把那些在外事、涉外税收工作中表现突出、 工作努力、能力较强的干部选上来。人事部门要将备选人才填写的《税务系统外语人 才备案表》(见附表)、外语考试成绩单、学历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报送总局 人事司。   五、外语人才库的使用和维护   总局根据国际税务司和各地外事工作的需要,临时抽调入选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 才库的税务干部承担外事资料、协定、翻译以及其他对外语程度要求较高的工作。根 据《税务系统公务员出国(境)培训暂行办法》(国税函[2003]613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出国(境)参加长期培训的人员,一般从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 选拔。外语人才库建立后,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税收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 标的调整,对人才库及时维护和更新,使全国税务系统保持一支政治、业务、外语水 平比较强的人才队伍。   各省一级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要鼓励和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参加相应的 外语水平考试,及时将德才兼备、外语水平较好的人员充实到人才库中。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机关人事处:   电话:010-63417329、63417380     传真:010-63417982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