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4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
[2004]2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
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200)  25×(54+30)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5×(54+30)硬盒翻盖    1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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