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23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国税函[2004]102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
[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
(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
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五连冠(蓝)     25×(64+20)硬盒翻盖    17.24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旭日红)  25×(64+20)硬盒翻盖      21.42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王(硬烤)  25×(64+20)硬盒翻盖     117.50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鹤(银)    25×(64+20)硬盒翻盖      41
  延吉卷烟厂      长白山(软红)  25×(54+30)全包装       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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