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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2007]38号颁布时间:2007-06-20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的要求,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缓解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现就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区、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中的以下政府性基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等文件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的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规定,散装水泥办公室等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照上述规定,落实好本地区涉及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的基金免征工作,并不得违规征收其他基金、附加或摊派等。
  三、上述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暂定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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