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5-03-06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