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库字[2008]16号颁布时间:2008-10-06
省直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现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考虑到此次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发卡采用分批、分单位进行,具体发卡安排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发卡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条 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各发卡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附后)制卡。《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电子格式另行下发。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范围内,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有涉密任务除外)。公务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预算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