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发字[2008]25号颁布时间:2008-09-23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部决定在部分省市进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我省是参加此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省份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函〔2008〕6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是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财政法规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本次具体参加抽样调查的对象是:余杭区、临安市、嘉兴市本级、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绍兴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金华市本级、兰溪市、武义县、浦江县、衢州市本级、龙游县、江山市、龙泉市、遂昌县、缙云县共19个市、县(市、区)。抽样调查工作由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农发办组织,相关市财政法制机构积极配合。抽样调查从9月下旬开始,11月上旬结束。
三、 调查 内容本次抽样调查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制度本身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
(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全面、客观地分析对“三农工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产生的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立法的适当性。
1.《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是否适当,主要包括是否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度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2.《管理办法》是否能够平等地适用于各类执行主体、是否能够被执行主体所理解和接受。
3.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违法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立法技术的完备性。从实施效果角度分析《管理办法》的内容、结构,对其立法技术作出评价,包括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规范设定的内在联系、条文结构的完整性、语言的规范性等。
四、具体步骤
(一)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主要采用调查问卷方式进行。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调查问卷(详见附件)。对主管部门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等;对扶持对象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对法律的感受、执行和实施效果等。调查问卷的种类具体为:对主管部门即财政局、农发办的抽样调查采用A卷,对扶持对象的抽样调查采用B卷,其中农民为B1卷,村级组织为B2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B3卷。
(二)确定抽样调查范围
1.主管部门,即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
2.扶持对象,原则上为近两年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农民、村级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
(1)农民。各地不少于60户。
(2)村级组织。所有参加调查的农民所在的村级组织。
(3)企业。近两年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数量不限。对未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进行调查。
在选取调查对象时应尽可能考虑地域分布、扶持对象等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以使调查结果尽可能科学合理。
(三)形成评估报告各市在抽样调查并汇总统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管理办法》的总体评价。围绕立法目的,根据《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对《管理办法》的被认知程度、规定的事权是否明确、规范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具体,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需通过实际事例支撑评价结论。
2.完善规章的立法建议。通过对《管理办法》实施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请各有关市将立法后评估报告以文件形式(一式2份,附电子稿)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农发办)。邮箱:zjacd@126.com。联系人:方优良,电话:0571–88807000。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A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