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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104号颁布时间:2007-04-0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转发你们,并就税收票证使用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购税缴、退税凭证销毁问题
  对停止使用的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由市、州局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造具清册,于2007年6月30前集中统一销毁,并将销毁清册上报省局(计统处)备案。
  二、关于车购税票证使用问题
  使用“新版软件”后,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车购税统一使用压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式三联)、《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税收票证,并做好有关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等相关制度,确保税款及时、安全、足额入库。
  三、关于车购税退库专用章问题
  对暂保留独立车购税征收机构的,由各市、州局计统部门统一刻制下发“车购税退库专用章”,其形状、尺寸、字体、内容和刻制方法等比照“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规定执行,并报省局(计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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