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6]83号颁布时间:2006-07-2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如身份证件号不足L8位的,应在证件号码后加O补足18位。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补足18位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成都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川地税蓉字12345619610123412301号。
二、税务登记表
(一)银行帐号的登录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已开立的全部银行帐号情况(格式附后)。换证后,纳税人在银行新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
按照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表中应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各地参照以下样式、规格自行刻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pt。
四川省XX市(州)XX县(区)
地方税务局 1.5CM
税务登记专用章 |
附件: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