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1-26
【中华财税网2010-01-26信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在总结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模式、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0年1月15日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这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现由大到强飞跃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构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现状
1.分所地域分布和人员规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重建以来发展迅速,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数量上也有大幅增长。截至2010年1月中旬,我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6813家、分所789家。有关情况见表1。
表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统计表
地区 |
省、直辖市、自治区 |
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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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
北京 |
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