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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出新规

录入时间:2006-08-16

  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称,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沪深两市交易所一同制定了《规则》。
  《规则》指出,“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根据《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则》明确指出,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规定外,《规则》还细化了具体股份转让中的各项步骤。据了解,《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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