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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6-07-26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比例不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比例不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100%
  ★承销股票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10%、承销债券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等三项业务分别按其管理本金的2%、1%、0.5%计算风险准备
  ★券商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3日发布。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办法》中首次得到明确,即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个层次,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另外关于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融资融券、自营等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应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并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券商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采取间接控制,如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等。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分别按其管理本金的2%、1%、0.5%计算风险准备等。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证券自营等高风险业务的,则采取间接控制的同时,配合直接控制。如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等,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等。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业务前,应当事先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这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
  《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同时还发出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列示了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详细内容,要求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这两个报表。
==五大看点==
  看点一: 指标适当放宽
  去年证监会机构部曾就券商借入次级债发出通知,允许券商将次级债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券商可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并可将这类借款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券商借入次级债须经股东会的批准,程序仍嫌繁琐,为进一步优化券商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办法》提出了手续更为简便的“次级债性质”长期借款,其清偿顺序亦可后置。至于这类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将结合债务到期期限、券商财务状况、整改情况,由证监会予以确定。
  看点二: 认可“次级债性质”借款
  《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新产品、新业务,证监会也可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有关人士介绍说,像这类留有“活口”的条款,《办法》中存在多处,如净资本的计算公式、证券公司各类资产的风险调整比例等。对这类条款,证监会将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换句话说,证监会也可以因应市场的变化,即时以通知形式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这就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看点三: 留出“活口” 即时调整
  《办法》将券商风控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其中,关于净资本绝对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的规定,使得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关于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建立了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间接控制各项业务总体规模方面,主要引入了风险准备概念,要求券商就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
  直接控制高风险业务规模方面,则主要体现为控制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和营业网点数量方面。
  与此同时,《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一张表分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两张表,既充分体现出净资本的核心要求,又将其它风控指标单列,简洁明白。
  看点四: 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结合
  看点五: 引入“发现即纠正”机制
  《办法》对券商净资本或其他风控指标区分预警,建立起我国券商监管的“发现即纠正”机制。
  “发现即纠正”机制目前在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均已建立。这些国家和地区均通过净资本等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控,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当证券公司净资本等指标低于规定标准时应限期补足,否则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其业务活动直至关闭公司等监管措施。在这种有效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支持和推动下,证券公司作为通过承受和管理风险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通过不断完善和深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发展,涌现出许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投资银行,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海证券报 周翀)
==重要意义==
  第一,将使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生重大变化。促使证券公司从单纯的风险控制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对证券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促使证券公司从各个单方面的指标控制转变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将使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发生重大转变。在这种有效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支持和推动下,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将从迎合外部监管的需要,被动地进行风险管理到主动、自发地进行风险管理,从而通过不断完善和深化内部控制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发展。
  《办法》正式颁行后,证券公司将有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抓紧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和培训,做到全员学习掌握,努力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使之成为证券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二是加快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确保规范运作,实现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和实时管理;三是根据办法的要求,任务分解,分步到位,使各项指标能够逐步、持续地符合监管要求。(东方证券/李进安)
==主要影响==
  我国证券业经历了2001年至2005年的巨大熊市周期,各方面对证券市场本身的巨大风险、对经营证券业务的内在风险都有了深刻认识,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证监会推出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它大致有三方面的影响:
  第一,彻底打破证券公司一厢情愿地希望市场只涨不跌的思想。国内经济长期向好,客观上鼓励了证券业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行情向好为长期经营的条件,而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晰等实质上纵容了证券业一“涨”遮百丑的基本取向,因此经营者往往简单地以牌照为决定业务成败的核心因素,不在意管理水平的升级,也不追求专业技术的升级。
  第二,强制性提升证券公司管理水平。有效率地拓展业务是硬币的一面,恰当地评估和处置市场风险是同一块硬币的另一面,这决定了证券业的管理必须以处理风险为主要功能之一,以风险大小权衡收益的高低,收益和风险并重。
  第三,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办法》要求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提出了直接要求和执行标准。净资本为核心,意味着对每项业务都必须动态地测算风险资本,对证券公司深入理解业务、搜集积累业务数据、建立业务模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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