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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5-25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沿革
  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0年进行了修订。
  在2006年2月新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该准则又进行了修订,并且根据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将该准则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指出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及该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第二章“初始计量”部分,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相当于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③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⑤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3.第三章“后续计量”部分,指出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二者之间的转换,发生减值的处理方法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与决定核算方法有关的重要概念: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可分为四种情况: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新准则规定:
  ①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要点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要点: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③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④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⑤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①权益法改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成本法改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分为两种情况:
  ①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②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7)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注意两点:
  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投资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1.名称和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新准则只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规范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基本内容框架有变化:原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分类、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等十一项内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四部分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别作出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新旧准则比较存在明显差别: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1】甲公司支付现金1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甲和乙同受一方控制),投资时乙公司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按照原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20万元(200×60%),因为以100万元的代价取得了120万元的份额,多得的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2】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取乙公司60%的股权(甲和乙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公允价值为170万元。按照原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6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7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7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16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5.成本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3】丙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取丁公司60%的股权(丙和丁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假设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新旧准则做法如下:
  按照原准则的做法,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5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300万元之间的差额5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支出中。
  同时,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250万元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400×60%)的差额10万元,应当确认为商誉。调整后的新的投资成本为240万元。可见,这种情况下的成本法与原准则的成本法有差异;其他情况下新准则下成本法与原准则基本一致。
  6.权益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已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7.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有变化:在原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在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不能转回。
  8.股权转让损益的计量有变化:在原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权益法下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相当复杂;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两者相比,成本法下基本一致,权益法下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9.披露的内容有变化
  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新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三、新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的投资准则由《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两部分分别规范,相对应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主要差异表现在:
  (一)权益法终止的规定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丧失了重大影响,停止权益法,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量成本。
  新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中止采用权益法,改用成本法。
  (二)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在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新准则在同样情况下不确认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对合营企业的处理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合营者应采用比例合并法或规定的权益法确认其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的权益;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排除了比例合并法。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执行新准则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
  1.从单个报表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
  2.在原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现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3.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原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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