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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7-01-04

  一、公告的背景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办法》明确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除《办法》规定要求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加企业其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备案实施方式。考虑到目前网络方式备案尚不具备条件,公告明确企业应当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三)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考虑到赣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特殊性,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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