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2-23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二款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第四条 “……为了规范核定征税率工作,核定征税率原则上不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三、适用情形
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四、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