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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录入时间:2016-12-14

  一、修订背景
  
  2013年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时,有的地市出现占压、挪用委托代征税款,故对税款结报进行从严管理,现结合安徽省实际及税收票证管理调研情况,由于期限偏短,额度偏低,给基层管理和代征单位税款缴纳带来负担,影响工作效率,特对税款缴纳的“双限”进行了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双限”,限期延长至10天,限额提高至20万元。对“双限”的理解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双限”的主体问题。税款缴纳的“双限”的主体是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其他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缴纳税款。从这可以看出适用“双限”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税务机关,一个是委托代征单位。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如果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当日或次日缴库的规定,而不适用于“双限”规定。“当地”是指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对于委托代征人而言,如果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也可适用“双限”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委托代征单位当日或次日缴库。
  
  第二,“双限”以达到任一条件即适用。“限期”达到10天,无论金额是否达到20万元,就应当进行税款结报。“限额”达到20万元,无论是否超过10天,均应进行税款结报。关于额度问题,限额是以自然日作为结算条件,而不应当具体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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