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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3-14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将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授予了省税务局。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2%。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保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进行,规定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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