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14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将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授予了省税务局。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2%。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保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进行,规定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