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3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对《办法》第六条予以完善。增加了“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2、对《办法》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是考虑与《行政处罚法》减轻和从轻处罚的规定保持一致。
3、对《办法》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废止。
4、增加了网上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首违不罚”适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首违不罚”的适用条款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七十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第四十五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三条,《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
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无法改正到“恢复原状”程度的,如果纳税人以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采取了有效补救和管理措施,应当认定为已经“改正”,适用“首违不罚”。
三、为什么要上收《裁量基准》制定权?
根据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函〔2015〕51号)要求,同时为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处罚标准的全省统一,此次《办法》中明确不再授权各地制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