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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1-17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文件条款决定予以废止。
  二、关于本公告的施行日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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