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9-28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将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申请核定或备案扣除标准的流程及政策依据。
三、明确了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8号)第九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的时限和方法。
四、强调了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填报资料的相关事项。
五、增补了部分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六、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