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27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工作实际,省局对《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其中,《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已于2014年9月28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处罚裁量权配套的三项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即行政处罚法律预先审核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在本《公告》中重新予以发布,与《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实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的含义、实施主体、审核程序及审核内容等事项。二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限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主要适用于案件查办环节,设定了案件主办人的资格条件、职责义务等内容,通过明确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间的权力义务,划分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三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省局将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各级地税机关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三、《公告》于何时开始实施?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因《公告》确立的三项制度为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配套制度,是保证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裁量标准的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因此,为保持工作的顺利衔接,《公告》的施行时间与裁量标准同步,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