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05
一、发票查询系统提供的查询范围、票种及开具起始年限有哪些规定?
(一)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国税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四)2013年3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
(五)2013年8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票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几种查询方式?
提供网络查询和手机客户端查询两种方式。
三、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从开票日的第三个月份起提供发票明细查询?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开票日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抄报税,发票明细数据才能上传至国税机关,上传次日起发票查询系统就可以提供发票明细查询服务。考虑到纳税人抄报税时间不确定及申报期顺延等因素,发票明细数据上传日不确定。为便于社会公众掌握,公告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日期,即从开票日的第三个月份起提供发票明细查询。例如,纳税人2014年8月12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查询系统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供发票明细查询服务。事实上,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9月15日进行了抄报税,发票查询系统从2014年9月16日起就可以提供发票明细查询服务,无须等到2014年10月1日,从而方便公众快捷查询。
四、发票查询结果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发票查询系统提示的查询结果与实际票面内容不符或流向不一致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发票查询系统提示的查询结果与实际票面内容一致,不足以证明发票真伪。如对接受发票存有疑问,可持发票原件到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发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