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8-27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在何时何地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南山区秦小姐来电咨询:我司自然人股东同时在外地任职受雇,现转让其拥有的我公司股权,请问应在何时何地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2、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季小姐来电咨询:请问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
3、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哪些情况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罗湖区何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在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哪些情况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