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30
一、公告出台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将有关事项向纳税人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应税服务范围为电信业,具体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试点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5.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6.提醒纳税人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7.公布12366、门户网站等咨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