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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30

  一、公告出台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将有关事项向纳税人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应税服务范围为电信业,具体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试点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5.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6.提醒纳税人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7.公布12366、门户网站等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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