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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10

  一、为什么制发本次公告?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对电信业试点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未明确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管理等具体操作事宜,为此省局制发本公告,明确有关具体操作事宜,以便试点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执行。

  二、为什么本次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

  根据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时点要求,5月底前必须完成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专用发票发行等相关工作,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尚无法确定,为便于计算,统一口径,明确规定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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