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10
一、为什么制发本次公告?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对电信业试点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未明确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管理等具体操作事宜,为此省局制发本公告,明确有关具体操作事宜,以便试点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执行。
二、为什么本次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
根据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时点要求,5月底前必须完成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专用发票发行等相关工作,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尚无法确定,为便于计算,统一口径,明确规定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期间。